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宋*、关**、关*更与被告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宋*、关**、关*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宋*、关**、关*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宋*、关**、关关某更撤回对被告冠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原告程XX与被告王XX、张XX、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人李*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何*、秦*、李*诉被告梁*、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李*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省**老林村委、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毛*诉被告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常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红与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邢*诉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