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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常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干诉被告常春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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