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家和因与被上诉人刘**、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家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家和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家和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上诉人王家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