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李*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乙、李*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李*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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