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XX与被**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仇XX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仇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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