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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刘*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刘*因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徐**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退还上诉人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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