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刘*因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刘*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徐**及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退还上诉人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