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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南元**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元**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三终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王**支付定金后,元**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在支付全部货款后,元**司仍拒不发货,王**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理由正当。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元**司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交货方式为提货,交货地点在供方成品库。王**支付5万元定金后,没有提供前来提货且元**司拒不发货的证据。王**全部付清货款后,前来提货时与承运人签订了运输协议,元**司将涉案的设备交付该承运人并运至王**处。王**不接收货物不能说明元**司没有发货。另外,王**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了上诉,二审开庭其没有到庭,视为其撤回了上诉。王**再以上诉理由申请再审没有依据。

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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