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川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联**川县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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