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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陆军、袁勤诉周口**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陆军、袁*诉被告周口**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陆军、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周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军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于陆军诉称:于陆军、袁**夫妻关系,购买周口**有限公司的房屋一套,地址为川汇区车站路西段万和苑小区4-304室。2015年6月份,因房屋存在裂缝现象,于陆军、袁*与周口**有限公司委托周**监站对房屋进行勘察,确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房屋如何修缮加固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周口**有限公司赔偿房屋修缮加固费用等损失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房屋在交付时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房屋出现裂缝原因不明;裂缝的原因应当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书面报告,找出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并提出修复具体方案。2、郑州长**有限公司不是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有法律效力,我方要求重新鉴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于陆军、袁**夫妻关系,购买周口**有限公司的房屋一套,地址为川汇区车站路西段万和苑小区4-304室。2015年6月份,因房屋存在裂缝现象,于陆军、袁*与周口**有限公司委托周**监站对房屋进行勘察,勘察结论为:1、餐厅顶棚现浇板从中间向周边有三道裂缝。2、客厅顶棚现浇板从中间向周边有三道裂缝。3北卧室顶棚现浇板有三道裂缝。处理意见为:由建设单位周口**有限公司提出处理方案,与业主于陆军、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组织人员进行落实。因周口**有限公司与业主于陆军、袁*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陆军、袁*依法起诉后,申请对房屋顶棚现浇板加固费用进行评估,经司法评估,房屋顶棚现浇板加固费用为64311.91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陆军、袁*的房屋顶棚现浇板出现裂缝,被告周口**有限公司做为建设单位负有维修义务。经司法评估房屋顶棚现浇板加固费用为64311.91元,所以,原告于陆军、袁*要求被告周口**有限公司赔偿房屋修缮加固费用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陆军、袁*虽然增加诉讼请求,但没有依法缴纳诉讼费,视为放弃权利。被告周口**有限公司申请对房屋顶棚现浇板出现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司法评估,被告周口**有限公司申请再次评估,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陆军、袁*房屋顶棚现浇板加固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于陆军、袁*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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