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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赵**继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赵**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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