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赵**、赵**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