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张**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