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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起与吴**、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张**因与被上诉人徐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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