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岳朝阳申请执行李**、郑州**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朝阳不服本院(2013)郑**554-3号执行裁定,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异议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以双方都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异议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岳朝阳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