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司)诉被告元现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司因双方已就此纠纷达成一致协议,提出对被告元现平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现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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