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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许昌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祥**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程**、被上诉人菲**司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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