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河南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二**有限公司、郭*、冀建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河南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河南泰**有限公司申请称:郑州仲裁委受理郑州市二**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后,未依法向河南泰**有限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也未依法送达开庭通知,径直缺席审理并作出(2014)郑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书,剥夺了河南泰**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特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707号裁决书。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郑**贷款有限公司答辩称:1、仲裁庭是按河南泰**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送达仲裁手续的;2、并且,仲裁庭按同一地址送达仲裁裁决时该公司就能签收。所以,仲裁庭的送达程序并不违法,请求驳回河南泰**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仲裁,故河南泰**有限公司应当遵守《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仲裁文件如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营业地、注册地发送后,即视为送达。本案,仲裁庭是按照河南泰**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送达仲裁文件的,依据上述仲裁规则,应视为送达。综上,河南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泰**有限公司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14)郑仲裁字第70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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