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静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元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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