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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元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静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元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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