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伊**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限公司、张**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川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伊**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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