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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甲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霍*甲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

被告辩称

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甲诉称,1990年5月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双方于1993年10月举

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子(霍*乙20岁,霍*丙16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找

茬生气,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被告不尽做妻子和母亲的义务,2011年外出

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王*甲缺席未答辩。

原告霍*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及户口本

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和家庭成员关系。2、大王庄乡霍坡村证明

一份,证明原、被告分居满两年以上。3、证人魏*、杨*、王*乙书面证言

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以上。4、原、被告的儿子霍**和霍*

东书面证言,证明原、被告已经分居满两年以上,儿子霍**愿意跟随父亲生

活。

被告王*甲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告霍*甲提供的证据1、2、3、4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

、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霍*甲

与被告王*甲1990年5月自由恋爱,1993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

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霍*乙壮;××××

年××月××日生育次子霍*丙。霍*乙壮、霍*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

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11年10月外出

至今未归,原告霍*甲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后被告外出不归已近三年多,双方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本院对原告霍*甲要求离

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霍*乙壮已成年;次子霍*丙已满十六周岁

,因被告下落不明,霍**表示愿跟随原告生活,符合法律规定,考虑霍**

平时外出打工能以自己收入为生活来源,其抚养费本案不予考虑。关于原、被

告之间的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双方日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

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霍*甲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霍**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霍*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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