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礼诉被告理春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原、
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此纠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理春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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