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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理春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礼诉被告理春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以原、

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此纠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理春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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