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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与被告刘*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7年与被告刘*相识,2009年6月举行婚礼,同年农历9月1日生一女孩刘*某,2001年9月23日在邓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生气、争吵,且被告赌博成瘾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朱*、魏**、蒿**、蒿党强证言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经常生气,且被告经常赌博,双方生气后已分居一年有余。

被告辩称

被告刘*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1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虽系证人证言,但能相互印证,且证人均到庭接受质证,故本院亦予以采信。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调查情况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7年与被告刘*相识,2009年6月举行婚礼,同年农历9月1日生一女孩刘*某,因被告经常外出务工,女儿一直随原告和奶奶共同生活。2001年9月23日在邓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气且被告有赌博恶习,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庭审时,被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刘*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有赌博恶习,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婚*女儿刘*某,刚满五周岁且一直随原告和其奶奶生活,故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被告收入情况,根据河**计局公布的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以每月400元为宜。由于被告缺席,对原、被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不做处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被告婚*女儿刘*某由原告刘*抚养,被告刘*自本判决生效后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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