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商丘**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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