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魏红军与被申请人狄可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侯**与被申请人狄可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魏**、侯**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004年申请人经营生意不善,欠债过多,为了躲债,才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所谓的《楼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避免该房屋被债主执行走。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该楼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楼房产权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争议楼房的所有权应归申请人所有。二审判决规避签订楼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和动机,认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原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狄可成于2004年3月26日所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有魏**、狄可成的签名,申请人侯**摁有指印,形式合法,内容详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于有效合同。魏**、侯**申请再审称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为逃避债务签订的虚假合同,合同是无效合同。但魏**、侯**仅以个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为据主张涉案合同为虚假合同,其效力不足以推翻涉案合同作为书证的证明力。故原二审判决驳回魏**、侯**的诉请并无不当。魏**、侯**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