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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鲁**、夏丽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夏*被上诉人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鲁**、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4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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