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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安装服务部与策小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国灿水电安装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策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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