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许元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杨**与王**签订外墙漆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具体内容:王**把其承包的姚集乡周庄鑫鑫社区六栋楼房的外墙粉刷转包给杨**,每平方米12元,工程总造价131280元;施工中安全问题由杨**承担;工程款分批支付,余款在粉刷结束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2013年11月份,外墙粉刷工程完工,杨**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王**提供的外墙漆原料,后王**支付给杨**工程款30000元,下余工程款80000元(扣除杨**认可的20000多元外墙漆)未支付。故杨**诉至法院,要求王**支付下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客观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外墙粉刷工程已全部完工,被告应当支付下余工程款。由于被告对原告所使用外墙漆的价格存在争议,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原告自愿扣除被告20000多元外墙漆,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且原告未提供因被告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所干外墙漆粉刷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前进支付原告杨**工程款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王前进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1、工程交工,付清全款,因该工程没有交工,下余工程款无法付清;2、外墙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漆面脱落;3、外墙漆价格应为4万余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杨**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客观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外墙粉刷工程已全部完工,上诉人王**应当支付下余工程款。上诉人王**上诉称外墙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漆面脱落,因未在原审中提出反诉,不应与本案合并审理,可另案解决;外墙漆价格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审按杨**自愿认可20000多元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8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