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林**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