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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河南**限公司、永城市苗桥镇人民政府、永城**中心社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河**限公司、永城市苗桥镇人民政府、永城**中心社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苗桥镇人民政府、永城**中心社区、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永城市苗桥镇人民政府、永城**心社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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