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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银**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4年2月2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国银**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合计1843.51万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月20日,之后另行计算);由中国银**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代理人刘**、武中文,中国银**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贾**,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11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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