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吴**等九人诉伊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受理原告的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王**、吴*、吴**、吴**、吴**、吴**、吴**、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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