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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各异、常发生争吵,我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魏*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已有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应由我抚养,原告不应分割财产且应将债权收回后交给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魏*甲于1988年在李*学裁剪时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刘*,现已参军复员后外出务工;年月日生育女儿魏*乙,现在固始三中上初中,其表某,在被告外出务工时,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也表示同意。婚后前期,双方均在家生活,被告经营粉碎加工,后期双方先后到郑州卖菜。2005年双方去北京收废品。2008年起,原告回到固始先后看儿子、女儿上学,被告个人在北京收废品。2010年9月在固始县和高中旁购套房一套,花15万元,装修又花去10万元,另购买有家俱等生活用品。2014年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曾服毒自杀,后被被告和儿子送医院抢救后康复。现有债权7万元,原告同意由其负责收回后交给儿子(已借钱垫付3万元给儿子),归被告所有,其余债权收回后已交给儿子用于投资及偿还债务。被告称原告手中保管有财产,但不能提供证据,本院去银行查询后也未发现原告有存款。原告述称自己没有财产。并表示自己以前曾参加赌博,但现已改正,并表示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在夹河老家尚有三间砖墙瓦顶房子。原告称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被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魏*甲虽系自愿结婚,但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致使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儿子已成人,不存在抚养纠纷;婚生女儿表*,应予准许。在被告外出务工期间,随原告生活,原告也同意,也应准许,抚养费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原告自愿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损害他人利益,也应准许。如被告在今后再发现原告占有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魏*甲离婚。

2、婚生女儿魏*乙的抚养权归被告魏*甲。

3、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魏*甲所有,债权7万元(含原告垫付的3万元)由原告李*协助收回后交给儿子刘*,归被告魏*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陆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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