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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泌阳**办事处三**委会黄庄组诉被告刘**等16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办事处三**委会黄庄组诉被告刘**等16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泌阳县政府在泌水河河道治理项目中,征收我村组土地54.3231亩,其中河滩地36.93亩。在对河滩地土地补偿款分配中,在没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被告取得土地补偿费共计1152260元。现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分配行为时不当的,被告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经多方协调未果,为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各自返还不当利益共计1152260元(刘**18360元、王**35020元、李**48960元、刘**9180元、禹建党207740元、吴**34000元、王*154360元、史长学28900元、冯**11900元、冯**65280元、史长耀27880元、禹宗申108460元、冯**99620元、吴**127160元、张**47940元、刘**127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河道治理项目中,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良性发展。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2012年,泌阳县政府为提高泌水河的防洪、抗洪及蓄水能力进行河道治理工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泌水河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并不明确,由此所涉及的争议的河滩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不能确定,对涉及的河滩地权属应由人民政府划定,故此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泌阳**办事处三**委会黄庄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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