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樊**、吴**及樊**、吴**、吴**、吴**、吴**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杨**现耕种的1.3亩土地,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樊**、吴**、吴**、吴**、吴**主张1982年分得的自留地0.7亩,后经农村土地两轮承包,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依法收回并重新发包以及樊**、吴**、吴**、吴**迁往外地后是否还应分得自留地等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