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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郑**、郑**、郑**、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郑**、郑**、郑**、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的法定代理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郑**、郑**及其与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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