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柏**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桐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桐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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