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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阳南大街支行与中海**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海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阳南大街支行(工行南大街支行)监管合同纠纷一案,工行南大街支行于2014年1月2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中**公司返还因监管不力造成工行南大街支行灭失的质押物硅锰合金2958.40吨(若返还的上述硅锰合金按照返还当日的市场参考价变现后不足以偿还与该质押物相关的贷款本息数额时,中**公司应补齐差额部分);若中**公司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工行南大街支行与该质押物相关的贷款损失本金9525428.79元及利息2253657.48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按照《商品融资合同》约定,利息计至贷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中**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中**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大*,工行南大街支行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中海**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47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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