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中**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中**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中**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中**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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