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山东**公司诉被告达飞物流(中国)**分公司、达飞物**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山东**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海山东**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海**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达飞物流(中国)**分公司、达飞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2元,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中海山东**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