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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郑州清**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郑州清**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通知上诉人陈*在2015年12月19之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陈*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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