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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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