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郑州自**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邹**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骆**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哲**限公司、上海哲**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中**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郑州自**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郑州自**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存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被告**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滑县公安局万古派出所及被告滑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