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存诉被告汤阴县公安局、被告**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存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计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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