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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河南永丰**许昌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永丰**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上诉人永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冀战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周**撤回起诉;

二、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余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河南永丰**许昌分公司承担,其余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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