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郑**股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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