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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济源分行与中国外运河**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司济源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分行)与被上诉人中国外运河**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分行于2014年8月6日向河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国外运河**司赔偿其损失203727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国外运河**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济**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中国**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1日进行了审理。中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魏**、甄**,中国外运河**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马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人民法院(2014)济**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银**济源分行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6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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