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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何**、刘**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何**、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7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0元,减半收取1808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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