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何**、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7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60元,减半收取1808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