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郑州清**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郑州清**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1元,退还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