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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席**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代理人王**,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夫妻感情较为平淡,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老人缺乏关心和尊重,经常让老人老泪纵横,由此夫妻双方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孟*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孩子太小,如离婚小孩没有人管,不同意离婚。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夫妻关系证明书一份,证明夫妻关系。2、户口本一份,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孩子情况。

被告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该部分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质证,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亚静,1995年8月6日出生,已成家;次女王娅萱,2004年农历4月22日出生;儿子王**,2006年1月19日出生。原告王*称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5年农历正月分居至今,被告孟*不予认可,原告王*未举证。原告王*主张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三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摩擦,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王*主张离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孟*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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