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代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代辉于2015年11月3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河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河南**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760元,由河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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