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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丁**与被告南阳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丁**与被告南阳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丁**以南阳日报社已作出更正和道歉,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丁*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丁*立撤回起诉。

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丁万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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